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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射源管理(放射源管理规定最新版)

摘要: 今天给各位分享放射源管理的知识,其中也会对放射源管理规定最新版进行解释,如果能碰巧解决你现在面临的问题,别忘了关注本站,现在开始...

今天给各位分享放射源管理的知识,其中也会对放射源管理规定最新版进行解释,如果能碰巧解决你现在面临的问题,别忘了关注本站,现在开始吧!

本文目录一览:

国家对放射源和射线装置实行什么管理

第四条 国家对放射源和射线装置实行分类管理。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根据放射源、射线装置对人体健康和环境的潜在危害程度,从高到低将放射源分为Ⅰ类、Ⅱ类、Ⅲ类、Ⅳ类、Ⅴ类。Ⅰ类放射源属极危险源。

对放射、高毒等作业实行特殊管理还反映在国家对这类作业实施特殊的许可制度上。

放射源安全管理流程

每周对放射源进行巡查巡测,巡查巡测情况记录存档。放射源转让建立放射源管理和放射源登记台账。

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的,持证单位应当于许可证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原发证机关提出延续申请。

制定完善的安全操作规程,严格按照规程操作,并告知病人和相关人员辐射的危害性,使用场所张贴醒目的辐射有害健康的标识。制定放射安全应急预案,每年评估检查,不断完善。发生事故后应及时上报。

放射源报废和退役的,应提前到市环保局办理报废和退役手续。上述单位按放射安全许可要求,准备相关材料到市环保局政务办理大厅进行申报。市环保局审核相关材料后,报省环保局审批(其中涉外放射源还需到国家环保总局审批)。

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放射源管理规定_剧毒化学品管理规定

我国在放射性物质管理的最高法律地位的专门法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条例 根据放射性物品的特性及其对人体健康和环境的潜在危害程度,将放射性物品分为一类、二类和三类。

建立放射源使用登记制度,贮存、领取、使用、归还放射源时应当进行登记、检查,做到账物相符。2)放射标准源及同位素放射物质保管运送、使用,均应严格遵守操作规程,防止对周围环境造成污染。

本条例所称放射性同位素包括放射源和非密封放射性物质。第三条 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全国放射性同位素、射线装置的安全和防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对放射治疗场所和运行中的放射治疗装置进行定期放射防护检测,确保放射防护设施完好与放射治疗装置性能的稳定。经重大维修或更换重要部件的放射治疗装置,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检测验收,合格后方可继续使用。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活动,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保护环境,根据《道路运输条例》和《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从事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活动的,应当遵守本规定。

放射源安全管理制度

放射源使用管理制度:放射源的使用凡从事放射源操作的人员及管理人员必须参加环保部门组织的辐射安全与防护培训,并取得证书。操作人员必须熟悉放射源操作方法、要求。放射源操作人员应严格按照规章制度进行操作。

对放射治疗场所和运行中的放射治疗装置进行定期放射防护检测,确保放射防护设施完好与放射治疗装置性能的稳定。经重大维修或更换重要部件的放射治疗装置,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检测验收,合格后方可继续使用。

建立放射源使用登记制度,贮存、领取、使用、归还放射源时应当进行登记、检查,做到账物相符。2)放射标准源及同位素放射物质保管运送、使用,均应严格遵守操作规程,防止对周围环境造成污染。

剧毒化学品管理条例 第一条 为加强对剧毒化学品购买和公路运输的监督管理,保障国家财产和公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放射源安全管理制度 为了加强辐射污染防治工作,预防和减少辐射污染事故危害,有效控制辐射污染事件的发生,切实保障放射源的安全使用,维护职工、群众身体健康,保持社会稳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涉及放射事故的单位和个人。第三条 国家对放射事故实行分级管理和报告、立案制度。第二章 事故的分类与分级第四条 放射事故按其性质分为:责任事故、技术事故、其它事故。

放射源回收管理制度

对符合处置要求的,予以接收,并填写放射性废物(源)处置登记卡片;对不符合处置要求的,应经送交单位进行处理并符合处置要求后,予以接收。

法律分析:放射源的使用 凡从事放射源操作的人员及管理人员必须参加环保部门组织的辐射安全与防护培训,并取得证书。操作人员必须熟悉放射源操作方法、要求。 放射源操作人员应严格按照规章制度进行操作。

使用Ⅰ类、Ⅱ类、Ⅲ类放射源的单位应当在放射源闲置或者废弃后三个月内,按照废旧放射源返回协议规定,将废旧放射源交回生产单位或者返回原出口方。

本条例所称处置,是指将废旧放射源和其他放射性固体废物最终放置于专门建造的设施内并不再回取的活动。第四条 放射性废物的安全管理,应当坚持减量化、无害化和妥善处置、永久安全的原则。

第十二条 产生放射性废物的单位不得自行在环境中处置放射性废物和废放射源,必须由城市放射性废物管理单位集中收处。

建立放射源使用登记制度,贮存、领取、使用、归还放射源时应当进行登记、检查,做到账物相符。2)放射标准源及同位素放射物质保管运送、使用,均应严格遵守操作规程,防止对周围环境造成污染。

油(气)田测井用封闭型放射源使用管理办法

1、对运行中含放射源的装置和场所,要配置剂量监测和报警装置,并定期检验,确保辐射防护设施完好与含源装置性能的稳定。 机构管理与操作人员培训 放射源使用单位,要设立放射安全管理机构,建立安全组织,实行“一把手”负责制。

2、开展放射诊疗工作的医疗机构,向为其发放《放射诊疗许可证》的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放射工作人员证》。

3、使用放射性同位素的单位将放射性同位素转移到外省、自治区、直辖市使用的,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备案。本办法所称放射性同位素包括放射源和非密封放射性物质。

4、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场所、人员的安全和防护,废旧放射源与被放射性污染的物品的管理以及豁免管理等相关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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